北京高院二审驳回云南亚太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8年8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1990号二审(以下简称“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亚太”)的上诉,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即撤销无效决定,这意味着我司名称为“塔内结晶氨法脱硫工艺及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我司专利”)一直有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作出(2017)京73行初3478号(以下简称“初审判决”)初审行政判决: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17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无效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我司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后云南亚太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云南亚太的上诉,维持初审判决。此份终审判决意味着该项无效宣告决定自始无效,我司专利则一直有效,因此我司可以继续追诉任何专利侵权人。此次诉讼的胜利,对我司塔内饱和结晶技术特征有客观、充实的论述,为类似技术的创造性评价及判决提供了借鉴,为同类案件及其它竞争对手的类似项目是否侵权提供了经验,我司将依法打击类似侵权行为。
案件进程回顾:
1、2016年7月12日,我司诉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友联”)等侵害我司名称为“塔内结晶氨法脱硫工艺及装置”(专利号200510040801.1)的发明专利权。
2、2017年1月20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云南亚太立即停止侵害我司发明专利的行为,并赔偿我司310万元,无锡友联按实际使用年限向我司支付专利使用费。
3、2016年11月21日,云南亚太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上述专利无效。
4、2017年3月28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317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权利要求1-3无效,在权利要求4-5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5、2017年5月1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我司请求撤销无效宣告决定的行政诉讼请求。
6、2017年7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7、2017年12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3478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17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名称为“塔内结晶氨法脱硫工艺及装置”的第200510040801.1号发明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8、2018年4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云南亚太上诉请求。
9、2018年5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10、2018年8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1990号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