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4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山东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我司技术秘密,判决山东明晟赔偿我司555万元!
2025年1月,我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 2909 号),判决书认定:
山东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江苏江南生态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即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江苏江南生态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氨法脱硫技术”相关技术秘密制造、销售氨法脱硫设备,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至涉案技术秘密信息已为公众知悉之日止;山东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江南生态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400000元;山东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江南生态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00 元。
2021年8月30日我司起诉山东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1)鲁01知民初907号),认为山东明晟原来并不从事环保脱硫业务,其觊觎我司先进的氨法脱硫技术及其巨大创新利润空间,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我司的技术图纸,并利用我司技术秘密进行氨法脱硫项目建设,请求其停止侵害技术秘密,并赔偿经济损失。案件经一审、二审后,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