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进展:江南生态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
9月24日,江南生态所诉上市公司发布公告[1],江南生态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的监督申请已获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这一进程,既反映了我国对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加强,又从侧面映证了江南生态脱硫脱碳一体化技术的专利布局,在核心特定技术特征层面具备完整的单一性逻辑支撑。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始于2019年10月,江南环保以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将江苏科行、安徽科达洁能、科达制造及相关自然人诉至南京中院,一审判决相关主体合计赔偿9600万元,后续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江苏科行单独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328.52万元,该款项已由江苏科行按判决完成支付。此后双方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现江南环保就该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的监督申请已正式获受理,目前案件处于审查阶段[2]。
这一案件被认为是国内技术秘密侵权的典型案例。此案的两个核心裁判观点“侵害全部技术秘密的推定”与“法定代表人的技术秘密侵权认定”收录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3)[3]。“侵害全部技术秘密的推定”认为,被诉侵权人有渠道接触权利人图纸,被诉侵权人图纸亦完整反映该工艺流程,其中部分信息与权利人图纸中的信息实质相同,甚至存在非通用符号一致、错别字一致等情形,被诉侵权人对此难以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推定其不正当获取并使用了权利人整套工艺流程图纸的技术信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025年12月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2025年,检察机关围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重点加强高新技术、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技术秘密侵权案件能够进入最高检监督视野,反映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以及保护力度的持续加强。2025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标准及计算方式,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4]。这一进程也侧面表明,江南生态脱硫脱碳一体化技术的专利布局,在核心特定技术特征层面具备完整的单一性逻辑支撑。
未来,江南生态将在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始终坚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驱动力,夯实发展根基,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参考资料:
[1]援引自《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科达制造SH600499,公告编号:2026-077),原文刊载于《中国证券报》2026年9月24日B048信息披露版,https://epaper.cs.com.cn/zgzqb/html/2026-09/24/nw.D110000zgzqb_20260924_2-B048.htm;
[2]援引自《科达制造两起诉讼进展落地 联营合同纠纷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原文刊载于雪球网,https://www.xueqiu.com/S/SH600499/410391202;
[3]援引自《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76.侵害全部技术秘密的推定和79.法定代表人的技术秘密侵权认定。79条:【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31号,【裁判要旨】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既体现公司意志,又体现法定代表人个人意志的,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如法定代表人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公司的侵权行为也不能体现出法定代表人个人意志,则不能认定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原文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https://en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2788.html;
[4]援引自《【中国经营报】专访史卫忠:将办案作为重中之重,以高质效办案更好服务创新发展》,原文刊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s://www.spp.gov.cn/zdgz/202603/t20260303_721639.shtml。